天长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

    发布时间:2022-11-09 08:41
    【字体:打印

     

    第一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,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,各单位应高度重视,切实落实。

    第二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前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按照我局工作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。

    第三条 按照市国家保密局确定的,我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,我局应当及时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,明确是否涉密。

    第四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《发布审批制度》经有关领导审批,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公开。

    第五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,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。

    第六条 对于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及属于哪一密级拿不准的,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市保密局联系。

    第七条 关于保密审查工作,本制度未明确和未涉及事宜,请参照我局《保密工作制度》及其他有关规定。

   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,因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,应依《责任追究制度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。

     

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